(2017)甘032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旭燕与柳玉挺、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燕,柳玉挺,柳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1508号原告:王旭燕,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柳玉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柳玉龙,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王旭燕与被告柳玉挺、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玉挺、柳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旭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柳玉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由柳玉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柳玉挺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旭燕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柳玉龙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旭燕向柳玉挺提供资金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柳玉挺、柳玉龙至今未还。柳玉挺、柳玉龙未作答辩。王旭燕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由柳玉挺、柳玉龙出具的借款及担保合同1份。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王旭燕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经审查,该借条内容与王旭燕的陈述一致,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王旭燕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柳玉挺以看病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旭燕借款30000元,由柳玉挺和柳玉龙向王旭燕出具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按50%支付利息,柳玉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旭燕向柳玉挺提供资金后,柳玉挺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柳玉挺、柳玉龙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王旭燕的陈述与其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能够证实柳玉挺、柳玉龙向王旭燕借款的事实。王旭燕向柳玉挺、柳玉龙提供了借款,后王旭燕向柳玉挺、柳玉龙索款,柳玉挺、柳玉龙至今未还。现王旭燕要求柳玉挺、柳玉龙偿还本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柳玉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旭燕借款30000元;二、柳玉龙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柳玉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柳玉挺、柳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