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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夏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夏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夏宁,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甘肃省会宁县。2017年1月13日被抓获,同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夏宁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东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夏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范夏宁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等小区地下车库,采用工具碎破车窗玻璃等手段,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22974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18日晚上至19日早上,被告人范夏宁至苏州工业园区某1小区地下车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2奔驰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3136元的ipad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大润发购物卡2张;窃得被害人刘某奥迪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窃得被害人李某现代胜达越野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窃得被害人张某2奥迪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1045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窃得被害人郝某奥迪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40元的双肩背包1个、价值人民币1530元的蓝牙音响1个、价值人民币441元的苹果鼠标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的苹果键盘1个以及硬盘2个;砸破被害人陈某1起亚K3后排车窗玻璃、砸破被害人陈某4福特翼虎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均未窃得财物。公安机关追缴了ipad1台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追缴了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并已发还被害人李某,追缴了华为牌手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追缴了蓝牙音响1个、鼠标1个、双肩背包1个并已发还被害人郝某。2、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范夏宁至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某小区118幢地下车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卫某奔驰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购物卡。3、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范夏宁至苏州工业园区西洲路某车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5奔驰轿车内的手机1部。4、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范夏宁至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地下车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福克斯轿车内的笔记本电脑1台。5、2016年12月14日晚至15日0时许,被告人范夏宁至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2号车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侯某东风日产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2232元的VIVOX7PLUS手机1部;窃得被害人王某1丰田凯美瑞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公安机关追缴了VIVOX7PLUS手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侯某。6、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范夏宁至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地下车库东南角封闭出口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秦某别克昂克拉越野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另查明,被告人范夏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夏宁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2、刘某、李某、张某2、陈某1、陈某4、郝某、卫某、陈某5、徐某、候某、王某1、秦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登记查询单、维修发票,车辆维修鉴定报告,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夏宁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夏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夏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夏宁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夏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范夏宁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