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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朝余与郭朝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余,郭朝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09号原告:郭朝余,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郭朝贵,男,1940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静(系郭朝贵女婿),1962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余诉被告郭朝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朝余负担。审判员  周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