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平与罗勇李莲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罗勇,李莲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勇,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莲芹,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罗勇、李莲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482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吴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