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3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杨华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杨华,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住址地合肥市淮河西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37426。法定代表人:李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秀芳,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与杨华、王秀芳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