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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黄秀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黄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31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文,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南甸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冬,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南甸所副所长。被执行人:黄秀山,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83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未明确退还给谁,如何退还,要求拆除新建的房屋不具体,故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83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焦国才审 判 员  张增芳人民陪审员  赵 蕾二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