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铸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714号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被申请人:山东鲁丽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鲁丽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丽铸锻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8396494.8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丽铸锻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396494.8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坤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