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肖海河与游绍成周德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河,游绍成,周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肖海河,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游绍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周德会,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肖海河与被执行人游绍成、周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肖海河18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