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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真真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真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362号原告杨真真,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伟,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岳锋(曾用名:韩越锋),男,汉族,住登封市。罗东艳(曾用名:罗东燕),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岳锋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韩岳锋自2015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罗东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真真诉被告韩岳锋、罗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岳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真真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东艳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韩岳锋、罗东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