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心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心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0号罪犯刘心富,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心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心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1、黄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7340.5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心富的非法所得,发还给诸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心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上诉人刘心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心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心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3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代理检察员顾忠有,执行机关代表庞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心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12月至2017年1月共获考核积分3425分。截止2017年1月共获表扬7次。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2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编号:02659047)。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心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33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人民陪审员 周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