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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丹,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丹丹被执行人:王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46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强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强自愿向申请执行人王丹丹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雨润路东侧巨丰智慧城28幢2单元6层6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1084**)作价40万元以物抵债于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待被执行人王强将房产抵押贷款还清后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剩下借款人民币26万元用被执行人王强的工资偿还,留取40%作为被执行人王强的生活费用。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丹丹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780元,被执行人王强自愿负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