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某、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苏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重要证据,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违法认定保定市清苑区城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并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请求撤销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2、婚生两个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年××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2006年9月生一男孩苏涵宇,2011年4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5月3日双方复婚,××××年××月再生一男孩苏涵煦。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2016年7月,上诉人离家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保定市清苑区城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是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南大路21号,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苏某和郑某是夫妻关系,现居住在保定市清苑区交通局家属院2号楼5单元301室,自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本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即起诉时上诉人已经离开经常居住地。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根据该证明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保定市清苑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4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