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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立才、李晓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立才,李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住所七台河市勃利县北兴农场五队。法定代表人:陈先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中心河村。法定代表人:张秀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立才,男,汉族,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现羁押于红兴隆农管局看守所。被执行人:李晓良,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七台河市新兴区河南街道十二委6组。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立才、李晓良借款合同纠纷(2016)黑0904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3366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建兴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立才、李晓良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高科技生态园区锦逸煤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孙雪静执行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