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协外认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万慧琴、魏勇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慧琴,魏勇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协外认4号申请人:万慧琴。被申请人:魏勇。申请人万慧琴申请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加州高等法院BD645027号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万慧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慧琴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万慧琴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万慧琴负担。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全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