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766号原告: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西侧。注册号:360702600261380。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伍耀明,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J。法定代表人:胡立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与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章贡区广兵钢管租赁部承担。审 判 员 傅一波人民陪审员 邹兴文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