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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辉与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辉,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韩辉,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忠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辉与被执行人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辉与被执行人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