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403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郝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403之1号本院2017年5月16日对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郝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第1页倒数第1行与第2页第1行“行使”补正为“行驶”;第7页到数第3行与第8页第2段第3行“10000万”补正为“10000元”;落款时间“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补正为“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审判员  杜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