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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梅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100号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董梅,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自2014年至2017年被申请人无故拖欠暖气费3840.32元。以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证。要求被申请人董梅给付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暖气费3840.3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董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欣永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840.32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朴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