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爱评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爱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2503民督2号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蒙自市民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冯爱评,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住蒙自市。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冯爱评因种石榴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借的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最高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月利率为10.25‰。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50000元。贷款合同履行中,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12月21日的借款利息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未给付。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金融许可证》、《借款申请表》、《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帐》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7152.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爱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7152.45元。本支付令申请费242元,由被申请人冯爱评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