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士宝申请执行潘乐乐、付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宝,潘乐乐,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宝。被执行人潘乐乐。被执行人付霞,女,汉族,1991年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士宝申请执行潘乐乐、付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私下协商,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潘乐乐、付霞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