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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苏维茂与龙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维茂,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苏维茂,男,汉族,1962年09月12日出生,住四川三台区。被执行人:龙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维茂与被执行人龙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龙强至今未予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了临控查询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202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