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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西鑫万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鑫万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万家超市商品供应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鑫万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万家超市商品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4号296幢1层。法定代表人:马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江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雪飞,山西普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201)。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力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鑫万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嘉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并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鑫万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鑫万嘉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江成、姚雪飞与建银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力博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任君虹审判员郭民贞审判员赵凯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殷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