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淑娥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俊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16号原告:刘淑娥,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3号楼8层。负责人:董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川,男,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被告:杨俊朋,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淑娥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淑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俊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娥撤回对被告杨俊朋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