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道芳与闫青立仓储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芳,闫青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道芳,男,生于1955年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闫青立,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道芳申请执行闫青立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