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道芳与闫青立仓储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芳,闫青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道芳,男,生于1955年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闫青立,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道芳申请执行闫青立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