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沂南县宝石硅砂有限公司、李遵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宝石硅砂有限公司,李遵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宝石硅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遵言,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宝石硅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遵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