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鲁效可、杨玉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效可,杨玉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效可,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果,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上诉人鲁效可因与被上诉人杨玉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2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鲁效可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其现在经常居住地在泰安市岱岳区,因此该案应当由岱岳区法院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直接裁定该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杨玉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玉果主张,其在鲁效可处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由于现伤情稳定,要求鲁效可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但鲁效可拒不赔偿,从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杨玉果在原审时提交了由汶南派出所出具的鲁效可的户籍证明,该证明显示鲁效可住所地为新泰市汶南镇,鲁效可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泰安市岱岳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新泰市,被上诉人杨玉果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建森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