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067号原告:焦某,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某1,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男孩王某2。因二人性格差异,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王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男孩王某2。因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致二人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原告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王某2,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活时间较长、又生育有子女,夫妻双方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未能提供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原告焦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小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