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秦添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添,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职员,住长沙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添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添于2017年3月20日12时至14时许,与朋友李某、周某等人在张某家吃饭。期间,被告人秦添喝了350ML装的青岛啤酒2瓶,当日20时许,被告人秦添酒后驾驶湘A×××××小轿车沿西二环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西二环桐梓坡路段时,遇执勤交警检查。被告人秦添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毫克/1OO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随即将被告人秦添带往医院进行抽血鉴定,被告人秦添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添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添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刑罚。被告人秦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添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秦添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