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星星、赵美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星星,赵美琼,李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星星,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赵美琼,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如春,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星星与被执行人赵美琼、李如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6)厦鹭证执字第001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美琼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604室房产(厦地房证第××号)、厦门市海沧区沧虹东里22号地下一层第784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1185664号)等两处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