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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759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759号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成虎、朱婷婷,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春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远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