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蒙、贺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蒙,贺鹏飞,胡雪,杨春华,皇甫冬丽,尹伟,王孝兰,廉金星,崔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797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蒙,男,汉族,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贺鹏飞,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雪,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贺鹏飞妻子)。被告杨春华,男,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皇甫冬丽,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杨春华妻子)。被告尹伟,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孝兰,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被告尹伟妻子)。被告廉金星,男,汉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崔芳芳,女,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廉金星妻子)。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蒙、贺鹏飞、胡雪、杨春华、皇甫冬丽、尹伟、王孝兰、廉金星、崔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