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华诉被告刘文涛、任海丽借款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刘文涛,任海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233号原告:李庆华,男,汉族。被告:刘文涛,男,汉族。被告:任海丽,女,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华诉被告刘文涛、任海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125914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李庆华与被告刘文涛、任海丽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庆华诉请被告刘文涛、任海丽给付欠款人民币125914元,被告刘文涛、任海丽表示认可,当庭给付人民币5000元,剩余120914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70914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二、其他损失双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被告刘文涛、任海丽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