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周再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义俊,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覃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再均,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迎红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周再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本金29966.21元及利息21008.24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12月30日,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到期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偿还利息);二、承担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用66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应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