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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152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超。被告:张洁,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由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