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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亚俊、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俊,陈亚东,潘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高亚俊,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亚东,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潘秋金,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高亚俊与被执行人陈亚东、潘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亚东、潘秋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东、潘秋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