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雪孟与被告宝鸡鼎立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宝鸡鼎立卓越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孟,宝鸡鼎立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宝鸡鼎立卓越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802号原告曹雪孟,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张国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宝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鼎立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07711596。法定代表人张均让,总经理。被告宝鸡鼎立卓越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939858802。法定代表人张均让,总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萧志扬,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雪孟与被告宝鸡鼎立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宝鸡鼎立卓越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宝成审 判 员 韩 菲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