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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杨平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22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平乐,男,汉族,1998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杨平乐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147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杨平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被执行人杨平乐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 慧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