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席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席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39号罪犯姚席明,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2月3日减刑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姚席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常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益法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较好地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99分。2016年8月31日与同犯打架斗殴,扣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姚席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席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