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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海文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9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美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正珍,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文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安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文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以与上海文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俞 巍审判员 陈树森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