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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杨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杨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8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杨喜,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杨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杨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杨喜和姚某1等人在义乌市商贸区的树园记饭店里吃晚饭,期间被告人谢杨喜喝了四大瓶的百威啤酒。后被告人谢杨喜和姚某1等人到义乌市魅力金座KTV里玩,期间被告人谢杨喜喝了二小瓶的百威啤酒。次日凌晨0时35分许,被告人谢杨喜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工人北路三挺路夜市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杨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杨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1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谢杨喜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杨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杨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杨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