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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梦娜、苏当玲等与河南省博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梦娜,苏当玲,河南省博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168号原告:武梦娜,女,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苏当玲,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社文,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博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晋建坡,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敏(系公司销售经理),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一般代理。原告武梦娜、苏当玲与被告河南省博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武梦娜、苏当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河南省博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梦娜、苏当玲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博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梦娜、苏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梦娜、苏当玲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