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魏彦亮与李有会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魏彦亮,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景波,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有会,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暂住地长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彦亮与被执行人王景波、李有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景波、李有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彦亮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27,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0元,执行费33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有会患病住院,暂无执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魏彦亮与被执行人王景波达成执行和解,王景波一次性全额给付魏彦亮买卖合同纠纷款共计29000.00元(含利息2000.00元)。执行费335.00元由王景波承担,被执行人王景波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王景波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彦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35.00元已由王景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