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欣锐成模具加工店、厦门鑫力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欣锐成模具加工店,厦门鑫力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欣锐成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浒井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L3765043-X。经营者:洪青青,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陈丹,系经营者洪青青配偶。被执行人:厦门鑫力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114号109室,机构代码59495745-8。法定代表人:王金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欣锐成模具加工店与被执行人厦门鑫力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211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集美区欣锐成模具加工店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款2999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厦门鑫力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614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