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563号被告人白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5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1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本市雁塔区某小区有吸毒人员活动。随后,民警前往调查,在该小区将被告人白某抓获,并在该小区7号楼1001室被告人家中卧室的柜子中查获疑似冰毒物17小包,疑似麻古物5小包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鉴定,在查获的22小包物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5.489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扣的毒品、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