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海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刘海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517号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902550200998Q,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振兴路(人力资源服务中心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海波,男,1969年2月19日生,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夏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封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