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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祖荣与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祖荣,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祖荣,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石湖路8号首层之107。法定代表人:刘彬阳。原告关祖荣诉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6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7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祖荣双倍返还定金148600元;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祖荣退还购车款35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3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关祖荣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的房地产。向佛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的车辆。另查,被执行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关祖荣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祖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