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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成弟与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成弟,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634号原告:江成弟,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方,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成弟与被告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江成弟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江成第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林星雨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