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利与刘丽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利,刘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910号申请执行人贾利,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丽红,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贾利与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丽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丽红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丽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