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张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塞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戴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荣,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景和院小区5号楼一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张志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荣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88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