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062号原告东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财务。被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405774.72元(人民币,下同)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身份证号码)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栋7××号房产(不动产证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05774.7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某某(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栋7××号房产(不动产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